關於協會

一、成立緣由      
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02年7月通過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」,此法之目的為節約自然資源,減少廢棄物,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及資源再生,減輕環境負荷,建立永續發展社會。為台灣廢棄物清除及處理,建立了一個新的里程碑。過去只著重於焚化或掩埋的廢棄物處理方式,轉變成以資源回收再利用及資源再生為導向,使大多數資源物質不致被當作廢棄物因焚化或掩埋而浪費掉,或造成環境汚染等問題。台灣地狹人稠,因此資源回收再利用及資源再生已成為當前非常重要的課題,更是使產業與環保達到雙贏的契機。世界各先進國家也曾面臨相同的情況,並已累積了相當多的經驗與對策。例如日本在1991年已實施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,經過數十年發展已具備各種成熟的資源再生技術與規範。此等先進技術與規範如何引進國內,使國內再生產業的發展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,將是未來應努力的目標。因此結合國內產官學研有志之士自2003年7月即著手籌備,2003年10月召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,2003年12月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,2004年1月10日舉行成立大會,2004年2月5日取得內政部核准的立案證書,正式成立台灣資源再生協會。 

二、宗旨      

因應世界潮流,洞察國際趨勢,建立國內外產業資源再生再利用體系,設置本土化資源再生再利用技術資料庫,協助政府與業者擬訂管理策略與產品規範,提昇資源再生技術,培訓技術服務專業人才,加強國內外再生產業機構技術交流等,以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、節約自然資源,減少廢棄物,建立資源循環型社會。 

三、服務項目 

  • 辦理國內外資源再生再利用機構交流活動
  • 提供國內外資源再生再利用相關資料及資訊
  • 協助產官研規劃相關策略並提出政策制定建言
  • 協助產業建構資源再生再利用機制,擔任運作過程中諮詢顧問工作
  • 協助各界整合國內外資源再生再利用技術研發與實務運作等工作 

四、組織架構      

本協會置理事二十一人成立理事會,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協會。監事七人成立監事會,並由監事互選置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現階段組織架構如下圖。